- 索 引 号:/2024-21579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乐东县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2024-02-2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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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2-27 10:0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乐医保处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68843428892329W
住所或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新区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卢国良
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超标准收取静脉输液、射频电疗费用;使用高医保支付标准的β2微球蛋白测定(发光法加收)、血清肌钙蛋白 I 测定(干化学法加收)、超声计算图文报告、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加收)、 超声雾化项目收费代替低实际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过度检查有核红细胞计数等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6份;3.住院费用项目汇总清单19份;4.肌钙蛋白I(免疫荧光法)说明书1份;5.β2微球蛋白(乳胶免疫比浊法)说明书1份;6.B型钠尿肽(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说明书1份;7.病历资料15份;8.取证照片10张;9.现场检查照片12张及摄影视频6个;10.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2021年5月-12月超标准收费违规数据1份;11.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2021年5月-12月串换收费违规数据1份;12.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2021年5月-12月过度检查(有核红细胞计数)违规数据1份;13.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2021年5月-12月过度检查(重复检查)违规数据1份;14.陈太傅、洪扣念、吉关利、刘秧玉、吕月英5人2次入院结算明细10份;15.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份;16.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17.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2份;18.卢国良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9.卢国良、黄垂波任免文件1份;20.第三方派工证明与人员资质1 份;21.2022年省级飞检数据来源说明1份;22.省医保局移交相关材料。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无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检查。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 年2月25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按正确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收取静脉输液、射频电疗费用;按实际开展的收费项目收取β2微球蛋白测定(发光法加收)、血清肌钙蛋白 I 测定(干化学法加收)、超声计算图文报告、 B 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加收)、 超声雾化项目费用;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安排有核红细胞计数检查,避免套餐式检查及过度检查情况。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及《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造成违规支出损失的医保基金金额60700.6元处1倍罚款60700.6元,并对该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医保科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