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19-3353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2019-07-0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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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限时办结制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04 15: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属于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提速的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的制度。
第三条部门窗口限时办结制
(一)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二)部门窗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部门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十公开”的要求,编制办事指南,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起计算。服务对象提供的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部门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其时限自服务对象补正相关文书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构限时办结制
(一)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措施的,应当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未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作充分调研或制定相应措施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分管领导应分别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领导。紧急公文应及时处理,急事急办。
(三)会议决定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明确时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直接受理的属于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未明确办结时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情况复杂的,需要作调查研究的,在报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长10日。
(五)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服务局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办公室对部门窗口履行限时办结制实施督促和考评。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对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办公室履行限时办结制实施督促和考评。
第七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2019年6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