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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3354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2019-07-04 15:31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04 15:3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为办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是指最先受理办事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受理事项的责任。首问责任人是指办事人通过上门、服务热线电话和网站等方式,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咨询、举报、投诉或建议,第一位受理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和各部门驻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要佩带统一的身份胸牌,以便办事人识别。在接听电话时,遇有办事人询问自己姓名时,需明确告知,不得故意推诿。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有礼、态度亲切、用语文明,按服务承诺的工作要求,在第一时间里了解清楚办事人需要提供的帮助或服务,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属于首问责任人本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让其补充相应资料和手续后予以办结;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根据询问的事由,告知对应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并请办事人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联系;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转办事项后要注意跟踪,当因特殊情况找不到职责相关的工作人员时,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对办事人作出适当解释,并记录办事人及其联系方式,待再行转交其他经办人后与该办事人联系,告知其提出的事项已经转办,经有关领导同意,也可将转办接受部门(或接受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办事人。

第七条 转办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时限,首问责任人有义务督促转办接受人按时给予回复;转办事项到期未有回复的,首问责任人需制作催办通知单,经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批示后发至接受人处,催其办结受理事项;如受理事项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需出示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并由首问责任人告知办事人,向其解释延期办理的原因。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本制度自201961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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