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19-3354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2019-07-04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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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04 15:3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为办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是指最先受理办事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受理事项的责任。首问责任人是指办事人通过上门、服务热线电话和网站等方式,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咨询、举报、投诉或建议,第一位受理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和各部门驻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要佩带统一的身份胸牌,以便办事人识别。在接听电话时,遇有办事人询问自己姓名时,需明确告知,不得故意推诿。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有礼、态度亲切、用语文明,按服务承诺的工作要求,在第一时间里了解清楚办事人需要提供的帮助或服务,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属于首问责任人本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若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让其补充相应资料和手续后予以办结;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根据询问的事由,告知对应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并请办事人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联系;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转办事项后要注意跟踪,当因特殊情况找不到职责相关的工作人员时,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对办事人作出适当解释,并记录办事人及其联系方式,待再行转交其他经办人后与该办事人联系,告知其提出的事项已经转办,经有关领导同意,也可将转办接受部门(或接受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办事人。
第七条 转办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时限,首问责任人有义务督促转办接受人按时给予回复;转办事项到期未有回复的,首问责任人需制作催办通知单,经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导批示后发至接受人处,催其办结受理事项;如受理事项情况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需出示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并由首问责任人告知办事人,向其解释延期办理的原因。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由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本制度自2019年6月13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