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530-9167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18-07-0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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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07-06 15:4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县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审批办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实施效能问责。县政务中心日常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由设立在县政务中心的“县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办公室”负责,有关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进驻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审批办主任或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方面:
1.没有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的;
2.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3.审批办人员进驻不到位、人员素质差、审批授权不全面等,致使“审管分离”流于形式的;
4.不按程序随意调整、抽调审批办工作人员及不按要求保持审批人员相对稳定等违反审批办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5.把应进驻县政务中心事项仍截留在单位审批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6.其他未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2.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未予办理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6.在联合办理的事项中,主办单位不主动,协办单位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遵守县政务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或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8.其他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违反政务中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违反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规定的;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不自觉执行窗口廉政纪律规定或不积极采取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临时外出未按规定请假等情形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5.工作时间未挂牌上岗、串岗聊天、打瞌睡、大厅内吸烟、在电脑或手机上听歌曲、看电影(视频)、利用QQ或微信等软件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浏览跟工作无关网面、看股票信息等不在工作状态情形的;
6.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在县电子监察日常巡查、上级工作检查和媒体暗访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窗口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县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务中心以往制定的行政效能监督问责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县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审批办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实施效能问责。县政务中心日常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由设立在县政务中心的“县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办公室”负责,有关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进驻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审批办主任或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方面:
1.没有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的;
2.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3.审批办人员进驻不到位、人员素质差、审批授权不全面等,致使“审管分离”流于形式的;
4.不按程序随意调整、抽调审批办工作人员及不按要求保持审批人员相对稳定等违反审批办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5.把应进驻县政务中心事项仍截留在单位审批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6.其他未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2.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未予办理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6.在联合办理的事项中,主办单位不主动,协办单位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遵守县政务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或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8.其他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违反政务中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违反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规定的;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不自觉执行窗口廉政纪律规定或不积极采取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临时外出未按规定请假等情形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5.工作时间未挂牌上岗、串岗聊天、打瞌睡、大厅内吸烟、在电脑或手机上听歌曲、看电影(视频)、利用QQ或微信等软件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浏览跟工作无关网面、看股票信息等不在工作状态情形的;
6.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在县电子监察日常巡查、上级工作检查和媒体暗访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窗口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县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务中心以往制定的行政效能监督问责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县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审批办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实施效能问责。县政务中心日常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由设立在县政务中心的“县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办公室”负责,有关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进驻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审批办主任或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方面:
1.没有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的;
2.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3.审批办人员进驻不到位、人员素质差、审批授权不全面等,致使“审管分离”流于形式的;
4.不按程序随意调整、抽调审批办工作人员及不按要求保持审批人员相对稳定等违反审批办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5.把应进驻县政务中心事项仍截留在单位审批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6.其他未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2.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未予办理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6.在联合办理的事项中,主办单位不主动,协办单位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遵守县政务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或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8.其他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违反政务中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违反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规定的;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不自觉执行窗口廉政纪律规定或不积极采取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临时外出未按规定请假等情形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5.工作时间未挂牌上岗、串岗聊天、打瞌睡、大厅内吸烟、在电脑或手机上听歌曲、看电影(视频)、利用QQ或微信等软件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浏览跟工作无关网面、看股票信息等不在工作状态情形的;
6.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在县电子监察日常巡查、上级工作检查和媒体暗访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窗口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县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务中心以往制定的行政效能监督问责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县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审批办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实施效能问责。县政务中心日常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由设立在县政务中心的“县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办公室”负责,有关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进驻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审批办主任或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方面:
1.没有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的;
2.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3.审批办人员进驻不到位、人员素质差、审批授权不全面等,致使“审管分离”流于形式的;
4.不按程序随意调整、抽调审批办工作人员及不按要求保持审批人员相对稳定等违反审批办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5.把应进驻县政务中心事项仍截留在单位审批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6.其他未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2.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未予办理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6.在联合办理的事项中,主办单位不主动,协办单位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遵守县政务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或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8.其他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违反政务中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违反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规定的;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不自觉执行窗口廉政纪律规定或不积极采取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临时外出未按规定请假等情形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5.工作时间未挂牌上岗、串岗聊天、打瞌睡、大厅内吸烟、在电脑或手机上听歌曲、看电影(视频)、利用QQ或微信等软件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浏览跟工作无关网面、看股票信息等不在工作状态情形的;
6.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在县电子监察日常巡查、上级工作检查和媒体暗访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窗口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县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务中心以往制定的行政效能监督问责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县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审批办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实施效能问责。县政务中心日常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由设立在县政务中心的“县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办公室”负责,有关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进驻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审批办主任或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方面:
1.没有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的;
2.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3.审批办人员进驻不到位、人员素质差、审批授权不全面等,致使“审管分离”流于形式的;
4.不按程序随意调整、抽调审批办工作人员及不按要求保持审批人员相对稳定等违反审批办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5.把应进驻县政务中心事项仍截留在单位审批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6.其他未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2.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未予办理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6.在联合办理的事项中,主办单位不主动,协办单位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遵守县政务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或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8.其他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违反政务中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违反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规定的;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不自觉执行窗口廉政纪律规定或不积极采取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临时外出未按规定请假等情形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5.工作时间未挂牌上岗、串岗聊天、打瞌睡、大厅内吸烟、在电脑或手机上听歌曲、看电影(视频)、利用QQ或微信等软件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浏览跟工作无关网面、看股票信息等不在工作状态情形的;
6.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在县电子监察日常巡查、上级工作检查和媒体暗访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窗口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县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务中心以往制定的行政效能监督问责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县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审批办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实施效能问责。县政务中心日常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由设立在县政务中心的“县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办公室”负责,有关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进驻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审批办主任或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方面:
1.没有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的;
2.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3.审批办人员进驻不到位、人员素质差、审批授权不全面等,致使“审管分离”流于形式的;
4.不按程序随意调整、抽调审批办工作人员及不按要求保持审批人员相对稳定等违反审批办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5.把应进驻县政务中心事项仍截留在单位审批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6.其他未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2.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未予办理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6.在联合办理的事项中,主办单位不主动,协办单位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遵守县政务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或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8.其他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违反政务中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违反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规定的;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不自觉执行窗口廉政纪律规定或不积极采取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临时外出未按规定请假等情形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5.工作时间未挂牌上岗、串岗聊天、打瞌睡、大厅内吸烟、在电脑或手机上听歌曲、看电影(视频)、利用QQ或微信等软件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浏览跟工作无关网面、看股票信息等不在工作状态情形的;
6.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在县电子监察日常巡查、上级工作检查和媒体暗访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窗口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县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务中心以往制定的行政效能监督问责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依据《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驻县服务中心的单位、行政审批办和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务中心、进驻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四条 县监察局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对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投诉、检举、控告,实施效能问责。县政务中心日常行政效能监督管理工作由设立在县政务中心的“县行政效能监督问责办公室”负责,有关进驻县政务中心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行政效能有关规定追究进驻县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行政审批办主任或行政审批办工作人员)。
(一)落实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方面:
1.没有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的;
2.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3.审批办人员进驻不到位、人员素质差、审批授权不全面等,致使“审管分离”流于形式的;
4.不按程序随意调整、抽调审批办工作人员及不按要求保持审批人员相对稳定等违反审批办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
5.把应进驻县政务中心事项仍截留在单位审批或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6.其他未按《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乐办发〔2016〕8号)要求开展工作的。
(二)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面:
1.未按规定建立审批窗口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2.无法定依据擅自调整或更改进驻行政审批事项或办理程序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开进驻事项办理流程的;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的、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未予办理的以及不按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6.在联合办理的事项中,主办单位不主动,协办单位不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7.不遵守县政务中心办件系统操作程序或虚假录入办件信息的,或在审批服务中违规收费或不按规定在指定收费窗口收费的;
8.其他办事拖拉、效能低下的行为。
(三)日常管理方面:
1.违反政务中心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的;违反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规定的;
2.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3.不自觉执行窗口廉政纪律规定或不积极采取腐败风险防控措施导致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或在办理进驻服务事项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
4.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临时外出未按规定请假等情形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5.工作时间未挂牌上岗、串岗聊天、打瞌睡、大厅内吸烟、在电脑或手机上听歌曲、看电影(视频)、利用QQ或微信等软件进行网上聊天、玩游戏、网上购物、浏览跟工作无关网面、看股票信息等不在工作状态情形的;
6.其他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县政务中心运行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在县电子监察日常巡查、上级工作检查和媒体暗访中发现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窗口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条 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省、县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务中心以往制定的行政效能监督问责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