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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MB0T6532-9/2024-1379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4-01-15 10:34
  • 标       题: 《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52-1、C-52-3、C-53-1、C-54-1、C-54-3、C-55-3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公示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1-15 10:3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C-52-1、C-52-3、C-53-1、C-54-1、C-54-3、C-55-3地块用地规划条件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公示

一、项目概述

《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现行控规”)于2019年9月19日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以来,对抱由主城区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空间有序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现行控规中的C-52-1、C-52-3、C-53-1、C-54-3、C-55-3地块位于毛九线南侧,安定东路两侧。由于C-52-1、C-53-1地块因实际建设有部分超出用地红线,造成未能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C-54-3、C-55-3地块现已建安置房51栋,截止目前未办理农转用及供地手续。

为保障该民生项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中共海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全省及村民安置项目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和《中共乐东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东坊村搬迁安置项目整改方案的通知》(乐室字〔2022〕15号)的相关要求,为确保抱由镇东坊村搬迁安置项目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对该地块进行调整。

二、修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镇、乡、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3、《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2〕3号)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调整:

(一)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体修编的;(二)单元规划主导功能属性修改,或者单元规划各控制单元之间建设规模指标腾挪的;(三)规划其他用途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以及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之间优化调整用地性质的(含用地性质比例);(四)规划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

二、严格规范规划调整审批

(三)严格界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条件。规划调整应当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为前提,不得违反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因上位规划发生变化,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市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以及其他经评估确需调整的情形,方可开展规划调整工作。对不符合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取消或减少公益性设施等情形不予调整。对其他用途用地(土地类型为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其他用途)调整规划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的,以及商品住宅项目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应当依法将土地收回,重新以招拍挂等方式供地。鼓励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以及公益性用地之间优化调整,提升城镇公共服务功能。

(四)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将规划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技术修正。重大调整是指其他用途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之间调整,包括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情形。严格限制规划重大调整,对确需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采取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经市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对已委托下放给市县的事项以外的重要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规划重大调整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应由市县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查审批。

三、建议方案

1、拟将C-52-3地块中1270㎡公园绿地调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2、拟将C-54-1地块中补足1270 ㎡公园绿地;

3、拟将C-52-1、C-53-1、C-54-3、C-55-3地块用地界线根据东坊村安置区土地证权属与“国空”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相应调整。

4、结合权属情况,优化调整C-54-3地块和C-55-3地块东侧对外交通的道路线形,统筹考虑道路交通路网完整性。

四、相关附件

附件1:区位示意图

附件2:地块用地规划图(调整前、调整后)

附件3:地块分图图则(调整前、调整后)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关利益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按程序进行规划公示。

1.公示时间:30日(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2月13日)。

2.公示地点:乐东县政府网站(http://Ledong.hainan.gov.cn)、乐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微信公众号和项目现场。

3.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①电子邮件请发送到:ldxgtj@qq.com;②书面意见请邮寄到海南省乐东县抱由镇1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村镇规划,邮政编码:572500;③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4.因网络空间有限,仅公示重点内容。如需详情,请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村镇规划

5.咨询电话:0898-85528585。

东坊村公示材料

乐东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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