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须知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到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要到人民来访接待室提出。
二、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投诉请求,要报知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事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六、在上访活动中不得在办公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大门、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信访条例》知识问答
1、问:信访人对哪些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载明哪些内容?
答:《信访条例》第17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问: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什么场所提出?
答:《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4、问: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推选代表人数有何限制?
答:《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信访条例》第19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6、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7、问: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多长时间办结?
答:《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8、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当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9、问: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当怎么办?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0、问: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1、问: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第48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